关于给予轩薇等十一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人: 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 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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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院学发〔2019〕52号

关于给予轩薇等十一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开学至今,学校对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驾驶电动车进行了反复的教育和提醒。1023日上午,在学工处联合保卫处共同检查中,以下十一名同学仍然被查到在校园内驾驶电动车,影响校园安全与秩序。

轩薇,女,建筑建造学院钢构17-1班学生

王鹏博,男,建筑装饰学院室设19-2班学生

高承龙,男,建筑智能学院环境18-2班学生

孙鹏飞,男,交通工程学院城轨17-1班学生

吴作强,男,交通工程学院城轨17-2班学生

张紫棋,男,交通工程学院高铁17-2班学生

徐召启,男,交通工程学院路机17-1班学生

朱婷婷,女,交通工程学院城运18-1班学生

张龙辰,男,交通工程学院城运18-2班学生

盛鼎文,男,交通工程学院路桥19-1班学生

华辉,男,交通工程学院城运19-2班学生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第二章第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上十一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以上同学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学生工作处

2019年10月31日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2019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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