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 20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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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学院: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3-2014学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3〕129号)、《关于下达2013年秋季学期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和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13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评审工作组

        1、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任留钦

        组员:刘海波 刘盛贤 张衡宇 徐勇 耿庆春

        2、评审工作委员会

        组长:任留钦

        副组长:刘盛贤

        组员:方升 王正扬 邓鹏 周厚思 周留军

              胡永 娄志刚 赵武 鹿毅

        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胡永

        组 员:李国琴 李珂 刘建树

        3、评审工作组

        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团总支书记、党务秘书、教学秘书、专兼职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的宣传、推荐和评审工作。

        4、评议小组

        各班成立以带班辅导员为组长,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及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3-5名)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及推荐工作。

        二、奖励名称及对象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学院,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每学期都获得奖学金,其他学期无不及格科目。

        3、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评审程序及相关规定

        1、国家奖学金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每学院推荐2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按候选人的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条件择优推选9人,并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学校根据学院人数下拨(附件1),各学院按评定条件进行评定。

        3、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4、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和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后,报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工作委员会认真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省教育厅。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报所在学院。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后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录入省资助管理系统,评审工作委员进行评审后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报所在学院。学院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录入省资助管理系统,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核汇总后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名单报省教育厅。

        5、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2000元、3000元、4000元三个档次,资助经费分秋、春两学期发放。

        四、材料申报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个人申请审批表和汇总表,请各学院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申报和打印,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需按以下要求统一申报:

        1、表格中“学制”栏按实际学制填写。

        2、申报表格为一张,正反两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表格中除申请人、推荐人、院系领导及日期必须手写外,其他必须在系统中打印。

        3、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在系统中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4、表格中“获奖情况”的颁奖单位以获奖证书上的公章全称为准,排列顺序按获奖时间由先到后。获奖项目必须是大学期间。

        5、表格中“申请理由”应以第一人称填写,内容要求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150至200字左右。

        6、表格中“推荐意见”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50至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

        7、表格中“院系意见”的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院系主管领导签名和院系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院系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8、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按统一专业、统一年级的口径进行。

        9、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学校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没有设立院系的,其院系领导签名由学生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代签),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表格填写完整后,必须加盖院系和学校两级公章(没有设立院系的,其院系盖章处由学生处、学院盖章)。

        10、表格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其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后附在申请表后。各校上报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材料,请按汇总表的名单顺序整理一式两份,不要装订成册。

        五、评审要求

        1、报送时间:国家奖学金推荐材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10月8日之前报到评审工作委员会;国家励志奖学金10月10日之前在省资助管理系统中上报评审工作委员会;国家助学金10月底在省资助管理系统中上报评审工作委员会。

        2、各学院要召开主题班会,向学生介绍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各项政策、评选条件和程序,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要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评审工作。

        3、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要求,2013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数据需输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请各学院登陆省资助管理系统并将申请学生信息准确录入系统。

        4、2013年省里将组织专家,对国家奖学金审报材料进行初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进行终评,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评奖指标。请各学院对学生申报条件和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取消其资格,不再替补。

        5、未尽事宜,请按《学生资助体系及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附件1:学院201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额度分配

        附件2:申请审批表.rar(供学院初评和录入省资助管理系统使用)

                                                                      学工处

2013年9月16日

 

 

附件1:

学院2013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额度分配

(单位:人;金额:万元)

 

序号

学院

励志

(人数)

励志

(金额)

助学金

人数)

助学金

(金额)

1

建筑工程技术学院

93

46.5

583

174.9

2

建筑设计与装饰学院

67

33.5

444

133.2

3

建筑设备与市政工程学院

54

27

354

106.2

4

建筑工程管理学院

67

33.5

411

123.3

5

矿业与交通工程学院

39

19.5

267

80.1

6

机电工程学院

40

20

278

83.4

7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53

26.5

351

105.3

8

信息传媒与艺术学院

30

15

221

66.3

总计

 

443

221.5

2909

872.7

 

说明:学院分配名额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指标及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确定。助学金实行总金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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