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人: 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 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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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励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形势发展变化和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设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单项奖、先进班集体等奖项。

第三条 学生奖励每学期评定一次,学期初评定上学期奖项。毕业班最后一学期只评定优秀毕业生和单项奖。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奖学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五条 评奖比例:特等不超过各二级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一等不超过同年级且同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5%(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二等不超过同年级且同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全班获得奖学金人数控制在班级总人数的30%以内。班级量化考核在本学院排名在前或后10%的班级,班级总名额控制比例可按5%幅度进行增减,总名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奖学金的评定以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分数成绩等为依据。

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考试课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单门课成绩在85分以上;考课成绩均为优秀;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15%

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考试课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单门课成绩在82分以上;考课成绩均为良好以上,其中良好等级的不超过1门;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20%

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考试课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单门课成绩在7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为良好以上,其中良好等级的不超过2门;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25%

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考试课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单门课成绩原则上在7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在中等以上;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40%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1.受到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

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定在良好(不含良好)以下者(因身体原因,经批准免测的除外);

3.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记录者;

第八条 评定程序

1.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班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学生分会主席团成员组成;班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辅导员、班级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

2.班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按第五条规定的评定比例初评后,报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

3.各二级学院对初定的获奖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和等级,并将评定情况一览表报学工处。学工处组织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4.学工处受理奖学金评选情况投诉,并据实进行处理,必要时报分管领导审定。

5.奖学金实行分学期发放。

第三章 三好学生评定

第九条 三好学生分为校级“三好学生”和院级“三好学生”两个等级。

第十条 校、院级“三好学生”总人数一般不超过全校、全院学生总人数的10%。其中,校级“三好学生”可占“三好学生”总数的40%

第十一条 评定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

2.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教室、宿舍和其他公共场所均有良好的表现。

3.学习认真刻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是奖学金获得者。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5.全日制在校生在校内外有突出表现或做出较大贡献,如在“挑战杯”、全国专业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等,经二级学院申请,学工处审核,可破格评定为“三好学生”。

第十二条 评定办法

1.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评选小组进行推荐。

2.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院级“三好学生”,按不超过规定的比例推荐校级“三好学生”。正式确定前须公示3

3.学工处组织审核二级学院推荐的校级“三好学生”,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四章 优秀学生干部评定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不含共青团、社团干部)分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两个等级。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一般按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5%,其中,校级可占“优秀学生干部”总数的40%

第十五条 评定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作风正派。

2.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良好,原则上为奖学金获得者。

3.在工作中有较强的组织才能和突出的工作成绩。

4.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勤奋努力,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所在宿舍卫生良好。

6.担任学生干部半年以上。

7. 全日制在校生学生干部在校内外有突出表现或做出较大贡献,如在“挑战杯”、全国专业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等,经二级学院申请,学工处审核,可破格评定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六条 评定办法

1.班级的“优秀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共同研究制定评选办法,经班级全体同学确定后,按该办法评选推荐。

2.二级学院学生分会的“优秀学生干部”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推荐。

3.校学生会的“优秀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推荐。

4.自管会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学工处在征求二级学院意见后推荐。

5.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6.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在相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学工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章 优秀毕业生评定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生中评选。每届毕业生在毕业前评定一次。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6%。

第十九条 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能模范地执行学院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树新风活动,在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学习勤奋,表现突出,在校期间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奖学金及两次以上(含两次)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或“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3.顶岗实习及毕业设计报告成绩均为优秀。

4.在市级行政部门或各级协会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中取得一等奖、在省级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中取得二等奖及以上、在国家级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的个人或团体成员,顶岗实习及毕业设计报告成绩均为优秀,在校期间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奖学金及一次以上(含一次)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或“优秀团员”荣誉称号,可评定为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条 评定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

2.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考察、公示、推荐

学工处、教务处、团委审核,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单项奖评定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在校生在校内外有突出表现或做出较大贡献的,可获得单项奖励。

单项奖设以下五项:

1.开拓创新奖:学术论文、专业作品等在公开报刊上发表;科技创新成果获国家专利或校级以上科技创新成果奖励者,可获此奖项。

2.学习奋斗奖: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技能证书、提前修满学分并毕业、在校期间获得本科以上学历者,可获此项奖。

3.竞赛优胜奖: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种专业职业类竞赛,市级获一等奖、省级获二等奖以上、国家级获三等奖以上者,可获此奖项。在非政府组织的各种竞赛中取得较好名次,且影响较大的,也可获此奖项。

4.精神文明奖: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坚持做好人好事等,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者,可获此奖项。

5.见义勇为奖: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者,可获此奖项。

第二十二条 单项奖分三种形式:授予荣誉称号、发文表彰、发放奖金。三种形式可交叉施行。若贡献特殊,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评定程序

1.本人向二级学院申请或是他人或组织向二级学院推荐,并附证明材料。

2.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

3.学工处组织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章 先进班集体评定

第二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分校、院两级。

第二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总数一般不超过自然班级总数的30%。其中,校级“先进班集体”总数可占“先进班集体”总数的50%

第二十六条 基本条件

1.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同学、勇于争先的班委会。

2.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团结友爱、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强、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3.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班级平均学习成绩位于二级学院前列。

4.积极参与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班级所有同学的宿舍卫生均没有“差”的记录,文明宿舍”要达到30%以上。

5.全班无违法违纪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纪录。

第二十七条 评定程序

1.根据量化考核办法,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选院级“先进班集体”,经公示后确定。

2.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比例,推选校级“先进班集体”。

3.学工处组织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八章 学习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在校生(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参评)在一学期内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的,可获得学习进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习进步奖以班级为单位评选,每学期一次,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不足一人的按一人计。

第三十条 评定条件

1.学生在班级的综合排名,本学期名次比上一学期名次上升10名以上(含10名)者。

2.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教室、宿舍和其他公共场所均有良好的表现。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第三十一条评定办法

1.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评选小组进行推荐。

2.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正式确定前须公示3天。

3.学工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九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表彰形式

1.根据评定等级,分别由学校和二级学院做出决定,并发文表彰。

2.对相关同学、集体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3.以二级学院或学校名义召开表彰大会,向相关同学、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金或奖品。

4.对突出或特别的单项奖可随时进行表彰或奖励。

5.在一定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三十三条 奖金额度

1.校级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1500/学期,一等奖学金800/学期,二等奖学金500/学期,三等奖学金300/学期。

2.单项奖:

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种竞赛获奖:市级一等奖奖金300元;省级一等奖奖金500元;省级二等奖奖金300元;国家级一等奖奖金800元;国家级二等奖奖金500元;国家级三等奖奖金300元。在非政府组织的各种竞赛中获奖,且影响较大的,奖金额度依据政府组织竞赛相应获奖额度递减一个等级。取最高等级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其他奖项奖金额度视具体情况确定(不发奖金的除外)。

3.先进班集体:

人数少于45人的班级,奖金400元/班;人数超过45(含45人)的班级,奖金500元/班。

4.学习进步奖:

价值100元左右的奖品。

第三十四条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应填写相应《登记表》,《登记表》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学生指普通全日制在籍学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学院其它有关文件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18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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