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内学〔2014〕18号
关于印发《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12月5日
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第39次常委会议纪要(2)》(新党常[2009]39号)和《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2002]3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专科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内地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资助金的95%用于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直接补贴;5%由学校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内地新疆籍学生生活、开展活动等补助支出。
第四条资助金的资助分配方案由新疆教育厅内学办根据相关高校当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在校生的总人数,以及办学层次、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资助范围、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资助金用于资助高校(含预科生)新疆籍少数民族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教育部部署免费师范生和升入内地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的内高班学生由于享受师范生资助政策,不在此资助范畴内。
第七条有关企、事业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学生中的困难学生资助问题,由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负责解决,不在此资助范畴内。
第八条资助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各学校根据本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的实际制定资助等级及标准。
第九条 资助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 “四个认同”;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四) 遵守高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五) 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
(二)学习主观不努力, 两门主要课程 ( 必修课 ) 补考不及格者 ;
(三)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
(四)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 ;
(五)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
(六)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七)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第三章资助金的发放
第十条资助金不能实行平均主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能享受补助经费。
第十一条每年9月底前各相关高校根据当年资助金发放通知要求报送本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在校生相关信息材料,新疆教育厅内学办审核,确定当年资助金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按照资助金分配方案,每年11 月份,新疆教育厅内学办按照各高校报送的账户信息给各相关高校核拨资金。
第十三条报送本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在校生信息表时,各高校应将上一年度资助经费使用发放情况报新疆教育厅内学办备案。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资助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资助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内学办备案。
第十六条高校确定的资助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应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资助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高校因故扣发的资助资金由各高校于每一学年结束后,集中结转至下一学年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资助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防止滥发滥用,又要保证困难学生享受到此项资助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占用资助资金。新疆教育厅内学办负责对各高校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内学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